横琴住房租赁新规正式实施:企业须备案,租金押金纳入监管

办事指南2小时前发布 横琴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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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住房租赁市场秩序,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管理,维护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于近日正式印发并施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规要求所有在合作区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及符合条件的个人房东必须完成备案,并设立唯一的资金监管账户,对租金、押金进行监管,旨在从源头防范“长收短付”“高进低出”等市场风险,保障交易安全。

横琴住房租赁新规正式实施:企业须备案,租金押金纳入监管

一、新规核心内容:备案与资金监管双管齐下

《办法》主要包括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两大部分,构建了从市场主体准入到交易资金安全的全流程监管框架。

1. 明确监管对象,覆盖企业与个人“二房东” 根据《办法》,住房租赁企业是指以合作区内自有住房或依法取得经营管理权的他人住房(不含民宿、酒店)开展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且须有固定经营场所。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转租合作区内他人住房达到十套(间)及以上的,也适用本办法关于住房租赁企业的规定,这意味着大量个人“二房东”也被纳入监管范围。

2. 强制备案管理,规范市场主体 所有住房租赁企业及符合上述条件的自然人,都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或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申请备案。备案有效期为两年,到期需重新申请。

备案申请需满足三项核心条件:

  • 依法取得含“住房租赁、房地产经纪、房屋托管服务”等字样的营业执照;
  • 拥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
  • 在合作区内的商业银行开立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签订专用监管协议。

3. 设立资金监管账户,筑牢资金安全防火墙 资金监管是本次新规的亮点和重点。住房租赁企业必须在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开设唯一的监管账户,用于收取承租人押金及租金。该账户信息需在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及房源信息中明示。

监管触发条件具体为:对于通过受托经营、转租方式开展业务的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对于超过部分的资金,必须纳入监管账户,或由企业提供等额的银行保函进行担保。通过自有产权住房出租的企业,虽暂不限制资金使用,但也需开立监管账户并签订协议。

4. 明确资金释放与解除监管情形,保障各方权益 被监管的资金并非冻结,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有序释放。根据规定,出现以下五种情形之一时,监管资金可用于退还承租人押金和预付租金:

  • 租赁双方协商一致提前解约;
  • 依法或依约单方解除合同;
  • 法院或仲裁机构生效文书确认合同解除;
  • 住房租赁企业停止开展业务;
  • 企业经营不善,无法按约退款。

监管的解除则主要发生在租赁合同期满自动解除,或发生上述合同解除情形时,凭相关协议或法律文书申请解除。

二、政策背景与深远意义

此次《办法》的出台,是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落实国家层面住房租赁市场监管要求的具体举措。其制定依据包括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等国家级文件。这些上位法规均旨在解决住房租赁市场中长期存在的虚假房源、租金贷、押金难退、“二房东”跑路等乱象。

新规通过强制备案将经营主体纳入管理视野,再通过资金监管直接管控最容易引发风险的租金现金流,形成了“主体可查、资金可控、纠纷可解”的监管闭环。这不仅能保护承租人的财产安全,也能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引导住房租赁行业从“规模扩张”转向“稳健服务”,有利于合作区住房租赁市场长期健康稳定发展,为在横琴工作生活的人才与新市民提供更安全、可靠的租住环境。

三、对企业与租客的实操影响

对于住房租赁企业及个人“二房东”:应尽快自查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联系合作区内商业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签订协议,通过线上平台完成备案。需注意如实填报信息,不得发布虚假房源。若违规,将由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对于租客:未来在横琴租房时,应优先选择已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在支付租金押金前,务必核实对方是否公示了资金监管账户信息。若遇到企业要求一次性支付超长期租金,可依据新规了解其资金是否处于安全监管之下,从而有效规避风险。

企业在办理备案过程中如遇政策问题,可咨询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如遇系统操作问题,可联系平台技术支持。


文章来源:综合自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城市规划和建设局发布的《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住房租赁企业备案和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通知文件,以及国家《住房租赁条例》、住建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等相关政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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